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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室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作者:管理     部门:信息管理中心     日期:2019-4-3 11:09:45     人气:3930    

广西钦州农业学校实验中心管理规则


一、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时刻保持冷静、沉着、细心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一切规章制度,正确进行实验操场作,预防事故,保证安全。

二、严格遵守实验中心纪律,保持安静,严禁高声喧哗。

三、爱护实验中心的共公财物和实验仪器,节约用水用电。

四、保持整洁,纸屑烟头不得随意乱丢,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周五为大清洁时间。

五、注意安全用电,不得超负荷,严禁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保险丝,用电完毕随即切断电源。

六、各实验室工作结束后须检查水电是否关好,方可离开。

七、下班后工作人员必须把实验中心大楼门关锁好。

八、休息时间或节假日需要进实验中心工作的同志,出入均要随手关锁大门。

九、实验中心值班人员每人值勤一周,并按轮值次序进行交班,如忘记交班,则由其继续值下去。

广西钦州农业学校

关于画室、舞蹈室、琴房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一、画室使用及管理规定

1.学生上课时提前五分钟进入画室,按指定位置就座,保持室内的安静,不准喧哗。

2.爱护室内公物,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仪器设备,凡是违反纪律造成设备或仪器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3.保持画室内的环境卫生,不乱丢纸屑、杂物,不携带食物进入画室,课后值日生要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4.严禁在画室墙壁、桌椅、画架、黑板乱涂乱画;严禁在画室内削铅笔。

5.未经学校教务科批准,任何教师或学生不能私自配画室钥匙。

6.未经学校教务科安排或同意,任何教师、班级和学生个人不能私自使用画室。

7.需要课余时间到画室练习的,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教学部审核,教务科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严格按照安排的时间进入或离开画室。

8.课余时间到画室练习的班级,班主任要安排好值日班干管好纪律;离开画室前,值日班干要督促值日生搞好清洁卫生;值日班干要关灯、关窗、关门,确认楼内无人后再离开。

二、舞蹈室使用及管理规定

1.学生进入舞蹈教室上课或训练必须先换鞋,并将鞋子放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

2.爱护公物,不得乱摸乱动乱涂镜子和地板,未经许可不得乱开音响设备,不得坐在练习把杆上,凡是违反纪律造成设备或仪器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3.保持舞蹈室内的环境卫生,不乱丢纸屑、杂物,不携带食物进入舞蹈室,严禁在舞蹈室墙壁乱涂乱画、乱贴纸张,课后值日生要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5.舞蹈室内严禁使用电器、明火,严禁私自乱拉,严禁手机充电。

6.未经学校教务科批准,任何教师或学生不能私自配舞蹈室钥匙。

7.未经学校教务科安排或同意,任何教师、班级和学生个人不能私自使用舞蹈室。

8.需要课余时间到舞蹈室练习的,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教学部审核,教务科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严格按照安排的时间进入或离开舞蹈室。

9.课余时间到舞蹈室练习的班级,班主任要安排好值日班干管好纪律;离开舞蹈室前,值日班干要督促值日生搞好清洁卫生;值日班干要关窗、关灯、切断电源,确认室内无人后再关门离开。

三、琴房使用及管理规定

1.学生上课时提前五分钟进入琴房,按指定位置就座,保持室内的安静,不准喧哗。

2.爱护室内公物,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仪器设备,凡是违反纪律造成设备或仪器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3.保持琴房内的环境卫生,不乱丢纸屑、杂物,不携带食物进入琴房,严禁在琴房墙壁乱涂乱画、乱贴纸张,课后值日生要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4.钢琴、乐器上不准放水及任何杂物,练琴时不可乱砸琴键,琴盖要轻拿轻放,练习完毕后要盖好琴盖、椅子归位。

5.琴房内严禁使用电器、明火,严禁私自乱拉,严禁手机充电。

6.未经学校教务科批准,任何教师或学生不能私自配琴房钥匙。

7.未经学校教务科安排或同意,任何教师、班级和学生个人不能私自使用琴房。

8.需要课余时间到琴房练习的,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教学部审核,教务科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严格按照安排的时间进入或离开琴房。

9.课余时间到琴房练习的班级,班主任要安排好值日班干管好纪律;离开琴房前,值日班干要督促值日生搞好清洁卫生;值日班干要关窗、关灯、关门,确认楼内无人后再离开。

广西钦州农业学校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师生员工、家属要树立安全意识和掌握自护自救知识,自觉接受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校努力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不断改善工作和生产条件,增加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是本科室、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做好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各科室、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提供实际资料。

第二章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行政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保卫科、总务科、教务科、学生科、校办企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学校安全生产规则,布置安全生产任务,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全校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各科室、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报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生产安全管理

第十条 副食品生产基地饲料厂、养殖场,实习农牧场、机修厂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和管理,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公布上墙。

第十一条 在生产厂房、车间要设置危险标志,有良好的安全保护设施。生产条件保持良好,通风透光,无污染,及时处理有危及身体健康、安全生产的废旧物品。

第十二条 生产过程中使用器械机具和其他动力设备要严格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要保持器械机具性能良好,定期做好检修和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 带电作业时,要检查器械机具是否有漏电、短路现象,制动是否有效,闸刀、线路是否外裸,在保证安全时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 锅炉操作要符合安全规定,定期进行年检,经常检查管路阀门仪表,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给生产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第四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营造安全文明校园、维护正常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是学校安全管理的根本任务。学校贯彻“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方针,努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 保卫科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坚持巡逻和值班制度,严防入室盗窃及暴力犯罪等严重事件在校园内发生。

第十八条 严格门卫制度,学生要按严格封闭管理规定出入校园,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做好来访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对确需暂住学校的人员,必须申报登记。无正当居住理由的,必须清退。

第二十条 严格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学生也不能窜舍住宿。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发生或财产失窃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进入校内施工或其他务工人员,必须向保卫科报告登记,与学校签订责任书,并提供保证人保证不发生危害学校的治安问题。

第二十二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必须减速行驶(20公里/时),不准在校园内鸣按喇叭,要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内施工的有关承建单位,要依照建设安全要求设立安全标志,设置防护网,禁止行人出入,使用的施工器械要符合国家要求,从事高空作业时要有保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违者由保卫科没收处理。

第五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完善学校消防安全设施,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第二十六条 要注意安全用火。教职工家庭使用煤气要经常进行检查,定期送检,防止泄漏。用后要做到“人离火熄”。

第二十七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教室内用火煮食。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使用易燃易故的电器(如电炉等)。禁止学生在宿舍晚熄灯后点用蜡烛。

第二十八条 在室外焚烧垃圾或其他物品,要远离房舍,要有隔离带或有其他防范措施,并有专人看守。

第二十九条 节日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地点进行。禁止在自家阳台、走廊或楼顶和绿化草地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电工要经常对供电线路灯管(泡)进行检查维护,对老化、失效的线路灯管(泡)要及时检修更换,保证供电正常、用电安全。

第三十一条 未经总务科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私拉乱接用电线路。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电热炉、电饭煲,不得私拉电线。

第三十三条 要注意安全用电,各住户要经常对线路、闸刀、开关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有效。

第七章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堂、商店等经营业户必须依法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食堂加工、销售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做到生熟分开,餐具容器要保持洁净,室内外环境整洁,有必要的防蝇、防鼠、防尘的设备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食品时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第三十七条 禁止出售腐烂变质、污移不洁及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购进的蔬菜应放入浸泡池内用常流水浸泡30分钟以上,防止农药残留引起食物中毒。

第三十八条 禁止购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和原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后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卫生室,要定期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学生外出旅(郊)游及校外实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凡需外出旅游、郊游的班级,必须在出发前一周由班主任将外出旅游、郊游计划报到学生科,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外出旅(郊)游原则上利用星期六、星期日或节日进行,利用上课时间的要先报经教务科同意。

第四十一条 外出旅游、郊游计划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数、活动内容、交通工具、往返线路、安全措施、带队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外出旅游、郊游,原则上由班主任亲自带领,特殊情况班主任不能带队的,经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指定有关老师负责带队。

第四十三条 外出旅游、郊游,使用的交通工具必须安全可靠。需租用交通工具时,必须办理好租用合约。不得租用、乘搭无证无牌的车辆、船只,不得超载。

第四十四条 外出旅游、郊游必须按原定计划执行,因其他原因需要临时改变计划的必须报经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能单独外出游泳。外出游泳必须有组织到运动场馆或有安全救生设施的海滩进行,不得擅自到江河湖泊海域游泳。游泳时男生应有3人以上,女生应有5人以上结伴。同时报班主任或体育组明确返回的具体时间,经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外出参加校外实习,由教务科统一安排。校外实习的班级,要认真执行校外实习计划,完成实习任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外出实习,由教科务负责管理,指定一名带队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学习、生活、纪律、安全管理(驻点实习每天必须保证有一名实习指导教师在场)。学生要支持班主任、指导教师和班组长工作,服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外出实习,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要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外出实习期间,不得擅离实习点。有事需要离开实习点一天(不包过夜)的要向带班指导教师请假,超过一天(含一天内过夜的)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五十条 学生校外驻点实习,不得夜间外出,不得到江河、海域游泳,不得从事其他危险活动。要遵守实习规程,需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必须有3人以上结伴同行。

第九章 剧毒品、危险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因教学、科研、实验实习的需要,购买剧毒品、危险品(包括农药、试剂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原则上用多少购多少,请购手续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有关领导审批方能购入。

第五十二条 教务科负责检查落实实验室内强腐蚀有毒物品的保管措施,对剧毒物品的保管要专人管理负责,造册登记,专柜保管,严防剧毒物品散失。

第五十三条 实习农场负责保管生产实习用农药,要有专用的农药保管室。农药的出、入库必须认真登记,严格农药领用手续及用量,每次用剩的农药要及时交回保管室集中保管。

第五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掌握药品特别是有毒药品及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喷洒农药的田块、作物、果树、场所要设立警示牌,防止发生因农药中毒的事故。

第五十五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五十六条 在进行含有危险性化学物品实习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讲清操作规程,不得随便让非实验人员操作。

第五十七条 实验实习、教学研究使用化学危险品而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必须按照环保法的规定,妥善处理。严禁未处理而任意排放。

第五十八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 危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及学校领导同意。

第十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总务科要加强车辆的管理和调度,经常组织司机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熟悉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第六十条 司机平时要认真检修、维护车辆,保证车辆性能良好状态。依照规定按期进行车辆审验。

第六十一条 司机外出执行驾驶任务前,要对车辆进行检查,上路后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开快车、不违章超车、不酒后开车,不违章超载。

第六十二条 司机在没有出车任务前要注意休息,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第十一章 事故的上报和处理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和学生,当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上报学校领导。能即时排除的迅速组织处理,一时难以解决的由主管部门限时解决,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四条 如有重大事故发生,学校领导和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势态扩大,同时派人进行事故取证,做好稳定工作。

第六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即时逐级向上报告,不得隐瞒或虚报。事故报告必须先口头或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对重大事故待有关部门取证及责任认定后还要进行全面汇报。

第六十六条 对隐瞒事故不报或虚报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奖罚规定

第六十七条 根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学校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学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同时对造成事故责任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追究。

第六十八条 对下列部门和人员学校将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1.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上报,避免了事故发生的;

2.在事故处理中表现突出的;

3.提出合理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4.经常检查督促,杜绝了事故的发生,成绩显著的。

第六十九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者,除赔偿损失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学校将对安全生产的表现列为年度考核的参考内容。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广西钦州农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确保校园各类突发事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得到处理,控制灾害发生,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保障我校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各班班主任等组成。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工会主席

组员:各科室、学部、校办企业负责人各班班主任

(二)应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挥有关部门、师生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安排教师、学生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或者实施求救工作;

3.根据需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疏散,并根据事件性质,报请上级部门迅速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4.根据需要对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5.对本校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督察指导。

二、应急处理程序和工作原则

(一)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全校师生员工、家属、在校务工人员都有预警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责任;值班领导、值周教师、各科室领导、各班主任、学校保卫科、门卫值班人员等更有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职责,一发现突发事件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苗头,应向学校领导汇报。

(二)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采用逐级汇报制度,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并随时与上级有关部门、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三)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领导到位制度。突发事件发生之后510分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必须到达现场,对有关人员进行分工协调,指挥处理相关工作,在能力范围内展开施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2.学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有关科室、部门,或负责人、责任人、知情人应在最短时间内报告主管校长、科室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各类突发事件报告,应迅速判断事件性质,根据事件性质,及时向社会、政府各救治排险机构求救,并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汇报。在得到指示和未得到指示前,对事故可能影响善后处理的现场、证件证物等要进行保护。

3.学校突发事件向外发布制度。学校突发事件信息对外发布,需要经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在确定性质的基础上以集体形式发布,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或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后作出决定。任何人员都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四)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原则

1.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生命第一”的原则组织,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学校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部门组织或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活动前应有预见,并根据学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事故,主动纳入学校预案工作程序。

3.应急状态期间,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保证通信网络畅通。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服从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

4.学校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三、处理办法和措施

(一)发生试题泄密事故情况的处理

情况发生后,教务科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到位,对试室或存放试卷场所进行封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到影响考试的班级、学生进行说明。将事态影响程度控制到最低程度。

(二)学生罢课等教学事故紧急情况的处理

情况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班主任、教务科、学生科、保卫科等有关人员到事故班级,进行劝导和解释。同时做好非事故班级的稳定工作。对不满办学条件引发的罢课或闹事的,由学校法人出面解释说明;对由于学校管理不善的则由主管校长进行解释说明;对由于教学原因产生的罢课或闹事的,由教务科负责人进行解释说明;对由于学生管理等原因产生的罢课或闹事的,由学生科负责人进行解释说明。

(三)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

组织大型活动前要慎密考虑,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前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专项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一旦发生事故,组织者要控制场面,进行劝阻和开导,稳定场面,防止事态的扩大、恶化;并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或学校保卫科。应急领导小组或学校保卫科应在接到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到位,了解情况,进行处理。对无理取闹,不听从劝阻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四)外出活动发生事故的处理

组织学生外出实习、参观、考察、驻厂开展勤工俭学或参加其他社会活动,实施前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清点人员,配备必要应急工具和设施,完善通讯体系,保持联络畅通。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自救工作。应急领导小组要协调学校和事故一线两部分工作。驻厂开展勤工俭学发生事故或其它原因引发的劳资纠纷,带队教师除做好稳定工作、与厂方协调沟通外,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领导报告,并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学生因私事外出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保卫科要在第一时间内作出迅速反应,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争取得到妥善处理。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

(五)恶性伤亡事故的处理

当学校内发生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时,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学校应急预案处理领导。保卫科、学生科、总务科、医务室人员接到指令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对未死亡人员学校应采取现场急救,无法或无能力救治、或者无法判断伤亡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急救中心等)报警。

对恶性伤害事故的原因要进行及时调查,实事求是,配合有关部门,提供相应证据证件。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以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处理。

(六)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处理

1.学校总务科要加强食堂、小卖部卫生监督监管,做到食物食品每天抽查一次。严格控制学生在外就餐,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2.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值周值日人员如果发现有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的人员,病人身边人员要将病人立即上报,总务科、卫生室医务人员要在5-10分钟内赶到,并送往离学校最近的医院进行诊治或抢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医院,配合医院进行事件的处理。

3.根据食物中毒的程度,学校总务科要迅速报告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对中毒人员饮食过的食品进行封存和清查,以免再次中毒。对吃过有毒食品的其他人员要进行医学观察。

4.做好善后工作。救治和慰问中毒人员,对事件进行全过程调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对事件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理,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传染性疾病暴发、流行的处理

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等待医疗部门治疗等措施,加强预防控制,防止造成疫情扩散。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1.对全校师生员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在公共卫生场所完善洗手设备,提供流动水、洗手液、除菌消毒肥皂。

2.所有师生居所、工作室、人群聚集场所要增加通风的时间和强度。教育师生增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增强抗病能力。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搞好居室卫生,勤晒衣被。

3.建议师生员工尽量避免接待外地来访的客人,各种集体性人员聚集活动推迟或取消,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和集体活动。

4.一旦发生疫情,严控外来人员进入,教育学生自我保护,限制学生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对我校外出工作人员、学生实行登记制度,经医院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才能复工复学。

5.学校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八)发生学生打群架或外来人员闯入闹事等人为破坏的处理

1.加强校园保卫和巡逻,充分发挥保安人员(校警)和学生护校队的作用,及时发现打架或闹事苗头;保卫科要严格门卫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和阻止外来人员进入校内。

2.事故一旦发生,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当事人所在班主任、保卫科人员到场,控制事态恶化。对本校无法处理的,立即与派出所取得联系,要求他们协助处理;对在事故中出现的伤者应立即通知总务科、医务室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

3.发生爆炸、投毒等恶性事故,及时报警。学校应保护生者,进行人员安全疏散,对伤员进行救治。

4.发生绑架等突发事件,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提供相关破案线索。

(九)火灾的处理

学校全体师生发现校园火灾均应及时报警,迅速向学校领导汇报。发生在教学场所的火灾,教学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并对人员进行安全转移或疏散。如果有伤员,及时抢救。涉火人员必须提交火灾原因的书面报告。

1.火灾发生后,保卫科应及时组织“学校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火情控制火情。

2.火势比较大,靠学校自己的力量难以扑灭,应立即拨“119”报警。

3.重点部位或其邻近发生火灾,靠学校自己力量无把握短时扑灭,可能危及重点部位,应立即直接拨“119”报警。同时采取自救措施,转移物品,打开消防通道,疏散人员,隔离电源。

(十)其他非人为因素所造成的重大紧急事件的处理

1.台风、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的处理

1)发生自然灾害,必须以生命第一,学校可以采取必要的停学。

2)对可预见性自然灾害,应在未发生灾害前,作出安全部署;对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龙卷风等,应尽力采取保护和自救措施,事后应及时施救,并将事实情况通过汇报程序汇报。

2.对环境污染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处理

1)调查学校周边的环境污染源,如化工厂、液化气厂等,如果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源头物,因及时向环保部门联系,并备案这些污染源可能产生的污染性质和处理办法。

2)产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配合环保部门紧急疏散全校师生,并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疏散过程维护好师生的秩序。

3)平时对全校师生进行环保教育和环境污染自护自救教育。




广西钦州农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参加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教学的师生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实验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更好地发挥为教学服务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根据《广西钦州农校安全生产条例》(钦农校办20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制定的部门细化条例。包括一般安全工作条例及电器、易燃气体、危险品、高压容器、防火和急救等专项安全工作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验员和专业教师以及在实验中心上课的学生要树立安全意识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制度。本中心在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尽量做到每季度安全生产自查不少于二次,各实验室必须密切配合。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追究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实验中心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实验中心在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教务科长担任,分管实验中心的教务科副科长担任副组长,其它成员由实验中心主任及各实验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实验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布置安全生产任务,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向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到实处。

第八条 本中心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阐明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及职责,报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一般安全操作条例

第九条 准确记住实验室供电、供水、供气的总闸和各分闸的位置,开启和关闭方向。工作结束后和离开实验室前,应关闭一切水电、气闸及门、窗。工作时间中若曾中断过水、电、气,更应注意关闭有关闸阀。

第十条 实验室及其附近应设置并注意更新防火、防毒、防爆设施。在发生事故时,应先切断电源、气源,抢救人员,排除事故。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材料应妥善放置。试剂药品应贴上标签后再存放;挥发性物品应存于通风良好的地方或冰箱内;有毒特别是剧毒物品应设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具体细则参看《有毒药品管理规则》20023月制订);易燃易爆物品应置于远离热源处。

第十二条 工作中不要使用无标识的物品,在取用腐蚀类、刺激性物品时,应戴上橡皮手套和防护眼镜;取放加热物品时,应用夹子,避免人手直接接触。

第十三条 在危险或有毒埸所工作时,应事先穿戴好劳保安全防护用品,并尽量在上风方向或安全地点操作。

第十四条 严禁试剂入口,严禁实验器皿与餐具互相代用,坚持下班洗手漱口。

第十五条 搬动高压容器或易碎物品时,应有防护措施,并避免振动、撞击。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有异常响动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查明原因排除隐患后,再行启动。

第十七条 残渣、废物、废酸、废碱、废毒物品等,严禁倒入水槽和下水道。

第四章 专项安全条例

第一节 电器安全条例

第十八条 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份是否良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十九条 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二十一条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借代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第二十三条 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

第二十四条 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更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二十六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二节 易燃气安全条例

第二十七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若有泄漏,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如无别的原因,在使用易燃气或在有易燃气管道、器具的实验室,应开窗保持通风。

第二十九条 当发现实验室里有可燃气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或抽风机排除。检查泄漏处并及时修理。在未完全排除前,不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特别是煤气,具有双重危险,不仅能与空气形成燃爆性混合物,并可致人中毒、死亡。

第三十条 检查易燃气泄漏时,应先开窗,通风,使室内换入新鲜空气后进行。可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或可疑处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如果燃气具引起着火,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复盖以扑灭火焰。

第三十二条 下班或人员离开使用易燃气的实验室前,应注意检查使用过的易燃气器具是否完全关闭或熄灭,以防内燃。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气器具。

第三十三条 在易燃气器具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节 高压气瓶安全条例

►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应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搬运存放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第三十五条 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最好用特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能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第三十六条 充装有气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第三十八条 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般高压气瓶使用规则

第三十九条 高压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实验室内存放气瓶量不得超过两瓶。

第四十条 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第四十一条 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

第四十二条 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粘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四十三条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确难达到时,可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存一定残余压力(一般不少于几个大气压),不可用完用尽。

第四十五条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条例

第四十六条 乙炔极易燃烧、容易爆炸。存放乙炔的地方要求通风良好。使用时应装上回闪阻止器,还要注意防止气体回缩。如发现乙炔气瓶有发热现象,说明乙炔已发生分解,立即关闭气阀,并用冷水冷却瓶体,同时最好将气瓶移至远离人员的安全处加以妥善处理。发生乙炔燃烧时,绝对禁止用四氯化碳灭火。

第四十七条 氢气密度小,易泄漏,扩散速度很快,极易引起自燃自爆。氢气应单独存放,严禁烟火。应旋紧气瓶开关阀。

第四十八条 氧气是强烈的助燃气体,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并引起发热自燃,进而产生强烈爆炸。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它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禁止用(或误用)盛其它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来充装氧气。禁止阳光曝晒。

第五章 消防条例

第四十九条 以防为止,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

第五十条 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必须常备灭火器及有关消防材料。

第五十一条 电线及电器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再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并及时拨打119和通知供电部门。不许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

第五十二条 人员衣服着火时,立即用毯子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者身上灭火,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但不宜慌张跑动,避免火焰增大。

第五十三条 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用湿抹布扑灭明火,并拔去电源插头,关闭总电闸或煤气阀。易燃液体和固体着火时,切不可用水去浇。范围较大的火情,应立即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来扑灭。精密仪器起火,应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实验室起火,不宜用水扑救。

第五十四条 在实验室动火时,应事先作动火分析,并将实验过程的各个系统隔开。

第六章 防毒条例

第五十五条 一切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有毒药品另有《有毒药品管理规则》细则)。

第五十六条 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少毒物质来代替毒物,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来减少有毒物的扩散。

第五十七条 使用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排风扇等强化通风设备。

第五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遵守个人防护规程,注意穿戴好防护衣物,实验完毕及时洗手。必要时进行体格检查,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传动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 传动设备外露转动部份必须安装防护罩。必要时应挂“危险”等类警告牌。

第六十条 启动前应检查一切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不能开车。

第六十一条 必须熟悉运转设备的操作后,方能开车。

第六十二条 运转中出现异常现象或声音,须及时停车检查,一切正常后方能重新开车。

第六十三条 定期检修、拧紧连接螺钉等;检修必须停车,切断电源。

第八章 一般急救措施

第一节 烧伤急救

第六十四条 轻度烧伤,可擦用清凉乳剂于创伤处,并包扎好;略重的烧伤可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务室或医院处理;遇有休克的伤员应立即通知医院前来抢救、处理。

第六十五条 化学烧伤时,应迅速解脱衣服,首先清除残存在皮肤上的化学药品,用水多次冲洗,同时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院救治或通知医院前来救治。

第六十六条 眼睛受到任何伤害时,应立即请眼科医生诊治。但化学灼伤时,应分秒必争,在医生到来前即抓紧时间,立即用蒸馏水冲洗眼睛。

第二节 创伤的急救

第六十七条 小的创伤可用消毒镊子或消毒纱布把伤口清洗干净,并用3.5%的碘酒涂在伤口周围,包起来。若出血较多时,可用压迫法止血,较紧的包扎处理。

第六十八条 较大的创伤或者动、静脉出血,甚至骨折时,应立即用急救绷带在伤口出血部上方扎紧止血,用消毒纱布盖住伤口,立即送医务室或医院救治。但止血时间长时,应注意每隔12小时适当放松一次,以免肢体缺血坏死。

第三节 中毒的急救

第六十九条 尽快将患者从中毒物质区域中移出,并尽量弄清致毒物质,以便协助医生排除中毒者体内毒物。

第七十条 遇中毒者呼吸停止,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心脏按摩,直至医生到达或送到医院为止。

第四节 触电的急救

第七十一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设法使触电人脱离电源。

第七十二条 患者呼吸停止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特别注意出现假死现象时,千万不能放弃抢救,尽快送往医院救治。




广西钦州农业学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互联网环境安全、健康,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和特点,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总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涉及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坚决封堵互联网上不良和有害信息的侵入;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网络信息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备案要求,及时备案学校在互联网应用方面的变更信息;

(五)建立学校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小组,并报公安机关的网络安全部门备案:

(六)根据学校在互联网应用的实际情况,在安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机房管理、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巡视上报、用户登记、账号使用和操作权限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具体制度。

二、安全员制度

(一)设立2人专职或兼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以下简称安全员)

(二)安全员主要负责全校网络的系统安全性;

(三)安全员负责全校网络安全方面操作和知识的培训;

(四)安全员负责系统数据的冗灾备份工作;

(五)安全员确保系统日志保存完善并保留60天以上;

(六)对系统防病毒系统的定期升级。定期对系统作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安全漏洞予以消除,对检测结果和漏洞消除情况有记录;

(七)安全员应经常保持对最新技术的掌握,实时了解网络信息安全的动向,做到预防为主;

(八)安全员承担对不良、有害信息上报、处置工作职责;

(九)安全员承担本校制定的其他和公安机关交办的相关网络安全职责。

三、与公安部门联系制度

(一)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系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沟通;

(二)网络安全管理员保持通讯畅通,确保24小时内有急事联系到人;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应当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安全员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

(二)对教职员工和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员和信息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三)实时了解网络信息安全的动向,进行关于最新系统漏洞修复和最新病毒预防等安全防范方面的培训和学习。

(四)适时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基本的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具体方法进行介绍,切实维护计算机联网安全。

(五)网络安全防范方面的的培训和学习方面,畅通与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联系渠道,加强对各类有害信息、特别是影射性有害信息的识别能力,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机房管理制度

(一)对能够进入机房人员的设定要求;

(二)对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的禁止要求;

(三)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等进行更改、增减的权限规定;

(四)操作密码定期更改要求,超级用户权限设定、机房管理员权限等的权限设定;

(五)各种主要数据的冗灾备份要求;

(六)《机房日志》及软件维护、增删、配置的更改,各类硬件设备的添加、更换等登记要求;

(七)对机房内设置的消防器材等不定期进行检查的要求,以保证其有效性;

(八)机房环境(如整洁、温度等等)的要求;

(九)其他。

五、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制度

(一)系统日志保存完善。根据不同互联网服务性质保存相应的日志项目,做到保存项目完整、保存时间在60天以上;

(二)对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定期检测、升级、漏洞修补,确保系统安全;

(三)系统数据冗灾备份;

(四)定期巡视,确保信息安全、合法。

六、操作人员权限等级分配制度

(一)网站用户分管理员与普通用户两种,普通用户只能浏览信息。

(二)管理员采用审核制度,未经注册审核,不能成为注册管理用户。

(三)管理员分为系统管理员、栏目管理员、通讯管理员等级别,不同级别的用户拥有不同的权限,其中,系统管理员拥有最高权限。

(四)各用户账号实行密码管理

(五)树立安全意识,强化保密观念,加强对本网站计算机用户安全、保密意识的教育和培训。

七、账号安全保密制度

(一)提高安全认识,禁止非工作人员操纵系统主机,不使用系统主机时,应注意锁屏。

(二)每周检查主机登录日志,及时发现不合法的登录情况。

(三)对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所用口令每十五天更换一次,口令要无规则,重要口令要多于八位。

(四)加强口令管理,对PASSWORD文件用隐性密码方式保存;每半月检查本地的PASSWORD文件,确认所有帐号都有口令;当系统中的帐号不再被使用时,应立即从相应PASSWORD数据库中清除。

(五)ROOT口令只被系统管理员掌握,尽量不直接使用ROOT口令登录系统主机。

(六)系统目录应属ROOT所有,应完全禁止其他用户有写权限。

(七)对TELNETFTP到主机的用户进行权限限制,或完全禁止。

(八)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操作员调离岗位后一小时内由接任人员监督检查更换新的密码;厂方设备调试人员调试维护完成后一小时内,由系统管理员关闭或修改其所用帐号和密码。

八、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校园网所辖计算机进行操作、运行、管理、维护、使用计算机系统以及购置、维修计算机及其软件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四)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五)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向计算机应用部门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3.购置和使用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六)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小组统一领导,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七)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审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应建立计算机运行记录制度,未经审定的任何程序、指令或数据,不得输入计算机系统运行。

(九)对引起的计算机及其软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

(十)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收集、研究有害数据;

2.出版、刊登、讲解、出租有害数据原理、源程序的书籍、资料或文章;

3.复制有害数据的检测、清除工具。

第十二条积极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九、事故和安全及时报告制度

如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报告。

(一)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校园网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十、应急处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保障网络畅通,使教育教学资源及时高效地发挥其作用,使计算机及网络在遭受攻击、瘫痪的情况下能迅速恢复数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工作要求

1.重要数据及时备份,注意两份以上的备份,备份在不同的机器、介质上。

2.磁盘实现磁盘镜像,减少硬盘文件出错几率。

(三)应急措施

1.保证学校内部数据库的数据不因各种可能的电脑故障而丢失,系统可长时间不停机,保证工作连续性。

2.重要的数据自动/手动备份到另一台网管计算机上。

3.采用磁盘镜像,使用同样型号和容量的硬盘实现磁盘镜像,减少硬盘文件出错几率。















广西钦州农业学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使我校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依据《广西钦州农业学校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领导挂帅。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工作方案制订、组织实施、跟踪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时及时更换。

二、检查制度化。实行安全生产检查“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负责人抓落实,任务具体,责任到人,层层抓安全生产检查;实行回头看,做到安全生产检查不留死角。

三、检查常规化。实行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大检查,各职能部门每个星期至少开展一次局部检查,学期初和学期末至少各进行联合大检查;同时,还按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工作部署以及学校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台账,不走过场。

四、检查要有针对性。根据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疏理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以及薄弱环节,明确每次检查内容、方向,主要是:学生食堂、校园商店食品安全,学生宿舍用电安全,校园车辆安全管理,校园欺凌及斗殴,校内施工工地安全管理,火灾防控,教室宿舍实验室安全疏散通道,爬围墙外出等等;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五、检查环节要完善。每次检查有方案、有明确分工、有步骤措施、有检查记录、有整改记录,建立有台账。

六、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安全工作检查和督查。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学校网站进行检查,加强涉密文件和涉密办公电脑的管理,防范密件泄漏,防范学校网站受到干扰和攻击。


(一)学校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综合和拟定全校性行政工作的计划、报告、总结、规划、决议等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综合性材料。

2.组织拟订全校性规章制度,以学校名义发布有关行政事项的布告、通告等。

3.负责全校集会等统一活动,组织安排各种行政会议。

4.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应急事件。

5.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各部门综合性工作,对外联系工作。

6.负责行政公文的收发、文书文件资料的管理及信件、报刊的分发,管理综合档案室。

7.掌管校印、负责学校印章刻制、发放管理,开发对外行政介绍信。

8.负责学校通讯工作,做好电话管理,学校信息的公开和宣传工作。

9.负责老年工作,组织开展节假日慰问。

10.负责信访和对外联络工作。

11.接待工作。

12.完成上级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教务科工作职责

1)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学校教学安排,实现学校教学工作目标。

2)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指导、统筹、协调、服务和督促各教学部的专业(学科)建设工作,管理督导室、实习农场、实习牧场和实验中心。

3)负责教学文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的审定。

4)参与制定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计划,研究并提出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及教学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建议。

5)负责组织教师师德考核,定期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学习,制订教师培训计划,提出授课教师需求,统筹全校教师任课安排。

6)负责制订学期(年)学校教学进程表和全校教师任课安排表,编制学期实施性教学计划表,对教师、教室、实训室、实训设备进行总体协调并督促执行。

7)负责任课教师日常考勤、考核,组织教学督导、学生评教测评,收集测评数据进行教师教学测评,负责每月预发及学期课时酬金的汇总、核算工作。

(8)负责教学日志管理、学生缺勤统计和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工作,安排期末考试、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提出学生退学、休学、复学以及毕业、结业的意见。

(9)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全市、全区和全国的各类技能比赛的工作,负责学校一年一度的学生技能竞赛、钦州市校园科普活动,并组织和督促教学部实施。

(10)负责教学业务档案及其它教学资料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为教师和各部门提供有关教学的材料。

(11)负责汇总教材选购计划,做好教材征订、接收、保管、发放工作;负责教材费用统计和退补工作;负责校本教材的开发和管理工作。

(12)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和督促教学部实施。

(1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完成相关的项目工作。

2.实习农场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农场工作人员搞好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2)负责制定农场发展规划和年度种植计划,一切工作都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要有长计划、短安排,做到目标明确,责任清晰。

(3)逐步完善实习农场的教学功能,为教学提供实习场所,完成教学实习任务,提高和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劳动观念。

(4)逐步完善实习农场的现代农业示范功能,采用新的种植技能,种植有特色品种,向科研、试验、示范、科普、推广多功能方向发展,提高社会效益。

(5)在搞好教学实训和现代农业示范的前提下,在生产上兼顾经济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机制,做到事务、财务两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加财务透明度,管好财、理好财、用好财,不设小金库。

(7)在场部管理中,加强水电管理,树立安全意识。

(8)完成年度经济指标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实习牧场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牧场工作人员搞好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2)负责制定牧场发展规划和年度养殖计划,一切工作都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要有长计划、短安排,做到目标明确,责任清晰。

(3)逐步完善实习牧场的教学功能,为教学提供实习场所,完成教学实习任务,提高和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劳动观念。

(4)逐步完善实习牧场的现代养殖示范功能,采用新的养殖技术,养殖有特色品种,向科研、试验、示范、科普、推广多功能方向发展,提高社会效益。

(5)在搞好教学实训和现代养殖示范的前提下,在生产上兼顾经济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机制,做到事务、财务两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加财务透明度,管好财、理好财、用好财,不设小金库。

(7)在场部管理中,加强水电管理,树立安全意识。

(8)完成年度经济指标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4.实验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中职学校实验室和实验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管理我校各实验室、实训室和仪器设备。

(2)负责制订实验实训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

(3)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为各专业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做好现场和设备的准备。

(4)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实训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各实验室建设项目及各类实验设备购置的论证、咨询、报批及验收工作。负责实验耗材、设备维修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并负责实验用品的申购、管理和发放。

(5)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实验设备的维护,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督促实验室做好“三废”处置与环境保护工作。

(6)积极开放实验室服务社会,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7)负责汇总、统计、上报教育部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基础数据、报表等。建立实验室设备档案,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保管和立卷归档工作。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及核查工作。

(8)负责全校实验室、实训室用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调配工作。

(9)制定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定岗、聘任、考核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部门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0)完成学校领导和各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8.实验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各专业教学部拟定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和计划以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协调各专业教学部的实验实训安排,实验耗材经费和实习经费落实。

3)切实抓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实验实训安全和设备安全。

4)负责实验室科学管理,切实落实7S现场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5)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年度设备购置、维修计划及实验材料计划。努力提高投资效益,防止物资积压浪费。

6)做好实验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实验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考核实验员的工作绩效。

7)负责对实验中心档案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协助计财科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

8)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工作。

9.实验员岗位职责

1)实验员要根据学校的学期工作计划和教研组的教学进度计划,制定所管理实验室的工作计划。

2)申请采购各门课程所欠缺的实验设备和实验耗材,按教学进程准备各个实验的场地和实验器材。

3)实验员要刻苦钻硏业务。熟练掌握本专业全部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操作技术,并对实验现象做出恰当的理论解释。

4)要按时开出实验课,积极协助任课教师辅导好学生的实验课,保证实验课正常进行,并认真填写好实验记录。

5)与任课教师一起组织好学生的科普活动、技能竞赛、实验复习和考评工作,为学生实验技能的训练和提高,提供有效的服务。

6)熟悉实验室、仪器室的管理规则,熟悉仪器性能知识,根据教学要求及时编制仪器采购计划,对仪器要精心管理,科学地存放,及时维护。掌握整套检测和维修的过硬本领,保证仪器的完好率,要适应新科学、新技术在实验教学中应用的新形势,不断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

7)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改进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效果,大力开展自制教具的研制活动,积极自制、代用和改进教具,创造条件,多开实验。

8)注意培养学生科学的良好实验习惯,要求他们遵守实验室纪律,爱护设备,精心使用仪器。

9)做好实验室、仪器室、清洁卫生工作、安全防范和财产保护工作,熟悉防火器材的使用,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仪器设备性能,定期完成维修保养工作。

10)调进或调出实验室。要办好交接手续,账目清楚,实物点清,以保证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

11)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工作。